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县属企业改组为国有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的行为,企业破产和租赁参照执行。
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报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
(五)县改制领导小组对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审核研究后,改制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一)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
(二)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三)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三、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应包括国有划拨土地出让金,其中40%交县财政,60%作为改制前原国有企业的权益计入企业总资产与其他国有资产一并处置。
(二)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
(三)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四)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改制程序完成后,土地部门应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五)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六)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