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规范城中村改造意见
的开发建设计划、存在问题的解决预案等进行审查。
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社会保障方案进行审查。
5.市环境保护局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6.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提出核准意见。
(六)审批
市城中村改造和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部门审查通过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城中村改造和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土地处置和项目实施
城中村改造工作应按照市政府组织协调为主导、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和村庄具体实施为主体、各部门密切配合为保障的工作要求,由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部门,按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项目土地处置和项目实施。
(一)土地处置
1.城中村改造以项目综合“招拍挂”出让为主,即将拆迁安置作为条件与土地使用权捆绑,进行项目综合“招拍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竞争确定项目建设主体。具体工作程序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居)改造项目招拍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90号)执行。
2.城中村改造项目也可采取土地“招拍挂”方式进行处置,即由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会同村庄组织城中村改造区域的拆迁补偿安置,剩余用于房地产开发用地按照经营性用地出让有关程序办理。
3.村民安置用地以及安置区域内的社会公共事业、公用设施用地,继续保留集体所有土地性质,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4.城中村改造在规划确定的旧村址(含村内空地,村庄周边的沟、坎、荒地,未利用地)范围内进行,原则上在被拆迁村民住宅用地的1.5倍内规划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拆迁安置后剩余土地使用权经“招拍挂&rdqu
5.城中村改造涉及企事业单位房屋的拆迁,按《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经企事业单位申请,并经市城中村改造和农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也可按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补偿工作的意见》(即政发[二零零八]3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项目实施
1.土地处置后,项目竞得人依法向市住宅发展保障办公室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委托项目所在村庄实施房屋拆迁工作,负责办理房屋评估、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除旧房、办理回迁安置等工作。村民回迁安置区由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村庄负责实施规范化管理。
2.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住宅的安置补偿,原则上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进行安置补偿。
3.城中村项目的实施必须首先建设村民安置房屋,确保被拆迁村民及时回迁安置。
4.进一步规范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城中村改造村庄所得收益,由市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政府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