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维护农村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农村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权限,落实监管责任
(一)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个人自建房除外,下同)全部纳入法定建设程序,必须依法办理工程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由市建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建筑工程实施依法监管,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个人自建房除外,下同),必须在取得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的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鉴于此类工程面广量多,由市建管部门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三)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建筑市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要尽最大可能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市建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不上报或不及时上报以及隐瞒真实情况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乡镇负责建筑市场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建管机构”)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市建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乡镇建筑市场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建管人员进行检查监督时,必须出示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对建筑市场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建管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依法实施。
二、强化基础工作,落实监管重点
农村建筑市场中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面广量多,监管缺失,是我市农村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重点。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建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优化服务、强化基础、加强监管。
(一)选择施工队伍。各乡镇要鼓励与支持将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建;不能以非招标工程为由,随意发包。同时,要将有施工经验,有一定技术设备条件的个体建筑工匠组织起来,在引导、组织与自愿的基础上,帮助他们组成若干个建筑承包队,经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施工能力考核合格后,从事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建设。
(二)提供服务指导。乡镇建管机构应为建设单位及时提供优质服务,指导建设方选用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图集,通用设计图和标准设计图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中有关质量安全的规定,并倡导环保、节能的理念;向建设单位推荐好的建筑企业(队伍),并提供及时方便的技术咨询服务;为建设单位提供房屋建设合同文本,指导建筑承包队与建设单位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积极推行建筑承包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三)实行合同见证。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建设实行合同见证制度,乡镇建管机构负责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见证与备案,并加强过程监督。乡镇建管机构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施工,确保施工质量,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法制意识
市建管部门要定期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