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监察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细化移送程序。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在案件查处结束后10日内向市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并移送相关材料;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市检察、公安机关移送。
3、建立土地违法行为部门联动遏制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9〕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二零零八〕3号)文件精神,市发改、建设、规划、房管、供电、金融、工商等部门,要按照部门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形成违法用地联合执法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今后,凡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市规划、建设、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和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市相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供气,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市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企业违法用地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诚信系统和银监会客户风险预警系统。市工商部门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不予登记,对登记后违法违规用地的企业,不予办理证照年审及验证换证等有关手续。建设项目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通过竣工验收。
三、严格考核,实行问责
1、严格土地执法考核制度。按照市政府与各乡镇、园区年初签定的国土资源工作目标责任状的要求,对本辖区内发生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或在省、扬州市组织的巡查活动中,违法用地宗数占被检查项目宗数的10%、违法用地面积占被检查项目总面积的20%以上及发生群体性涉土信访的,年度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暂停建设用地审批。所涉及的乡镇、园区领导和村干部两年内不予提拔任用。
2、落实“涉土信访问题突出乡镇”重点管理制度。将国土资源信访量较多,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频繁发生且解决不力,以及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较多的乡镇,列为“涉土信访问题突出乡镇”。凡年内被列为“涉土信访问题突出乡镇”的,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供地审批及经营性用地“招拍挂”。
3、建立土地执法监察问责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乡镇、园区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被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致使后期查处造成重大损失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依法制止和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相关责任人应移送追究责任而不移送的;对接到违法用地行为通报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不予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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