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流转的,必须报发包方备案。承包方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其承包地的,要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流转费支付方式及流转期限等。(三) 维护承包农户合法权益。承包农户在承包期内有权决定是否流转承包地和流转的形式,乡镇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或强迫农户放弃、变更、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租金、入股分红等收益,由流转承包地的农户与接包方、受让方、承租方、合股者平等协商,公平确定。承包方为提高生产能力对承包土地的投入,在土地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四) 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因土地承包或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申请仲裁。五、加强领导,确保土地流转健康发展(一) 提高思想认识。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和优化配置,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既是新阶段党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方针政策,又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化认识,积极引导,规范管理,推进全县土地流转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二) 加强组织领导。土地流转涉及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发展稳定的大局。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公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已另外行文通知),负责全县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等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扎实抓好土地流转工作。(三) 强化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县农经部门要认真做好
土地流转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指导,培育和发展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立相应的土地流转市场信息、咨询、预测等服务体系;县财政、农业、林业、水产等部门要大力扶持转入他人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的种植大户和龙头企业,对其在资金、技术、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县公安部门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取消不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各种限制,鼓励农民进城安家落户;县劳动、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农民离土离乡后的后顾之忧;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耕地管理和保护,对以土地流转为名,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