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行为,推进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基础,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目标,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平台,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 总体目标。通过3至5年努力,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和相应的服务机构,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土地规模经营程度明显增加,效益得以充分显现,耕地撂荒现象基本消除,农村土地经营呈现“主体多、流转活、规模大、效益好”的局面。(三)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稳制活田、三权分离”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经营者使用权三权分离,鼓励和支持承包方依法进行流转。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原则。土地流转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流转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当事人依法进行流转,不得擅自截留或扣缴应由承包方所得的流转收益。三是坚持“规模适度、注重效益”的原则。土地流转要立足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土地相对集中和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机械化作业率。四是坚持“因地制宜、规范有序”的原则。土地流转要从实际出发,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状况相适应,其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完善相关手续,确保有序流转。二、结合实际,合理选择土地流转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以下方式流转其承包土地:(一) 入股。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户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合作社等。入股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二) 转包。承包方可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履行转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三) 出租。承包方可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租赁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四) 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各自所需,可对属于同一经济组织的承包土地进行交换,并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五) 转让。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户经发包方同意,可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