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意见
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的影响。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加快制定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和程序。
(五)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要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及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雹、降温节能、改善生态环境、森林灭火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县气象部门要根据需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及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并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加快苏北人工增雨消雹试验基地建设,努力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防灾减灾效果。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及时分析预警灾害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按规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避免和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性质及发展趋势,为组织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四、进一步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逐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灾害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气象、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建设、交通、安监、公安、民政、卫生、广电、环保、国土资源、海事等部门及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二)加大气象灾害防御投入。发挥财政及社会等多方面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
(三)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化和标准化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力度,推动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顺利开展。气象部门要强化气象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法加大对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信息发布与传播、雷电灾害防御等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加大对妨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查处力度,确保气象灾害防御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防御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细化相关政策措施。要加快健全行业、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
(四)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灾
政府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