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领回《援助证》的,须先与劳动保障站(室)解除《协议》,劳动保障站(室)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处,返还其《援助证》。
(三)“4090”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
1、劳动保障站(室)应将享受社保补贴人员的就业情况、享受政策情况等记入管理台帐,实施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其就业动态和就业状况,积极提供有关就业服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符合享受社保补贴的,应及时终止《协议》,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处。
2、劳动保障站(室)对签订《协议》的“4090”人员,应在其《援助证》的“就业情况”栏内注明“灵活就业”及其期限,并建立基础台帐,严格管理。对社保补贴要认真审核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
3、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应对申请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计算机管理,建立台帐,按规定严格审核申请资料,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政策规定骗取社保补贴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一)申请社保补贴条件、标准
按xx市财政局、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社保补贴的要求、程序
申请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后的次月6—10日携下列材料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
1、《就业援助证》原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发票或免税凭证;
4、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
5、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原已申领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的持《援助证》人员在1年“再就业期”后符合该项相关政策条件的,按此项政策执行。
原符合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申领条件但未享受的持《援助证》人员符合该项政策相关条件的,按此项政策执行。
持《援助证》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歇业注销等原因致使参保不足1年的,则按实际月份数计算社会保险补贴。
(三)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补助标准
由人民银行xx市支行、xx市财政局、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xx市经济发展局另行制定。
五、关于用人单位吸纳持《援助证》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贴政策
(一)申请条件、补贴标准
按xx市财政局、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社保、用工补贴的要求、程序
1、用人单位当年通过市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招用持《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2、用人单位在用工满1年后,分别携下列申报材料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
服务型(商贸)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3)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凭证(银行发放);
(4)用工单位与新招用的持证人员的劳动合同;
(5)新招用失业人员的《援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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