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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市政府就业和再就业实施意见

分a、b两类,“可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需在证件上予以注明。《援助证》仅作为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持证者享受政策后,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援助证》上进行标注。
1、《援助证》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一栏,应填写所享受税收扶持、规费减免、补助(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项目的名称、标准及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2、《援助证》上“就业情况”一栏,应填写单位招用、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从事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或劳务派遣等,及其对应的单位名称。
  单位招用持证者欲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援助证》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处保管,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及时将《援助证》发还给本人。
3、《援助证》上“培训情况”一栏,应填写相应的培训(鉴定)项目、等级、发证单位和经办人。
    市劳动保障、国税、地税、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援助证》相关信息记载工作,切实保证持证者能够享受到政策,同时,也要防止多重享受政策。
(四)证件的管理
1、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援助证》自动作废,持证者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及时将《援助证》交还给发证机构。
  2、持证者户口迁出本市的,应在办理迁出手续时,及时将《援助证》交还给发证机构。
  3、《援助证》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撕页、转借。
4、持《援助证》人员因本人原因,重新申请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的,需在《失业证》备注栏上转载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三年内不得作为《援助证》核发对象。
  5、失业人员隐瞒已就业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援助证》,经查证属实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援助证》,三年内不得作为《援助证》核发对象,并由相关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再就业扶持资金。
  6、凡符合《援助证》申领条件并领取《援助证》的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援助证》,三年内不再重新核发《援助证》:
  (1)无正当理由,持证期间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乡镇(街道)、社区提供就业岗位的;
  (2)转让、出租、出借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援助证》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援助证》骗取再就业扶持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个人伪造《援助证》的,今后不得作为《援助证》核发对象。
   8、对遗失申请补办《援助证》的,需先由证件保管责任人登报声明作废,如实填写《xx市就业援助证遗失补发申请表》,经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核实其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并签署意见后,由发证机构按规定予以补发。
发证机构在补发《援助证》时,应标注补发时间和原因,将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转记到《援助证》相应栏目。
(五)证件的年检
1、《援助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对象为:
(1)被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的;
(3)申报灵活就业的;
(4)其他正在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
    未在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持证人员无需参加年检。
2、年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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