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市本级建立1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300人以上可同时使用的扑火装备;各县(市、区)建立1座以上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100人以上可同时使用的扑火装备。加强森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在林场、风景旅游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田边林缘及其它重要设施周围,要按标准建设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防火隔离带;新建工程相配套的森林消防设施,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十二)保障森林消防经费。要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森林消防投入机制,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安排森林消防建设项目投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经费(含工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森林消防职责任务适当增加武警森林消防队财政投入预算,并与森林消防绩效挂钩,依据同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对其参战能力的考核评价分档增拨;乡村护林巡查员建设管理经费,从县级公共财政预算和生态公益林管护资金中列支;国有林场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定额补助;市、县(市、区)财政建立“扑火人员伤残医疗保障基金”专户,专项用于扑火受伤人员工伤医疗费用补助。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同级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保证防火物资供应、火灾扑救等费用支出。
四、强化管理,依法推进森林消防工作
(十三)加强消防监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经常开展森林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森林火灾隐患。各乡(镇)、村要对痴、呆、聋、哑等特殊群体逐一进行登记造册,落实具体监护人,签订责任状,明确监护责任。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要认真履行森林消防监督职责,深入基层开展森林消防工作监督检查和业务指
导,并提出整改意见,实行限期整改。(十四)严格依法治火。各地要健全完善火源管理办法,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在高火险天气和森林火灾多发时期,各级政府要依法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在持续高火险时期和重要时段,护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在主要林区、重点防火部位设卡检查,严禁火源火种进山;对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要增加巡查人员,加大巡查密度,严加看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加大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从快、从严处理。
(十五)强化考核奖惩。各级政府要把森林消防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分工,并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核奖惩。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森林火灾的,要依法依规惩处。
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十六)严格责任追究。对各级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责任单位、森林消防队和护林巡查组织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森林消防工作职责,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失职、渎职导致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的,或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要从严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市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制定《丽水市森林消防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报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