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领导当好参谋;发改部门要大力支持森林消防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经费保障;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防火期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适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森林消防宣传力度;教育部门要在学生中普遍开展森林消防知识教育;建设、旅游部门要加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的森林消防工作;公安、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森林火灾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的查处力度;武警、消防、公安民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要积极参与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发挥自身职能,共同构建起“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的工作机制。
三、夯实基础,提高森林火灾防控能力
(七)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科学可行的各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置办法,形成稳定精干、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联动机制。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政府领导要快速反应,靠前指挥,根据预案迅速调动各部门、各单位的力量,科学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八)配强办事机构力量。市、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要配足专门工作人员,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森林消防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村两委要建立森林消防组织,落实人员负责森林消防工作,明确工作职责。
(九)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在武警森林消防队的基础上,建立两支以上可直接调度的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各县(市、区)可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员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09〕1号),向社会公开招聘建立1支地方型专业森林消防队或合同制专业森林消防队。各乡镇(街道)和重点森林消防单位要建立1支以上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要按浙森防办〔2009〕14号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各行政村至少要建立1支群众森林消防队。市、县(市、区)武警森林消防队要主动参与森林消防工作,充分发挥在森林火灾扑救中的骨干作用。各级森林消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灭火救援联动机制。要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消防队配足扑火阻燃服和扑火机具,落实专业(半专业)消防队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专业森林消防队要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在重点防火期要集中训练和待命;对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要加强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武警森林消防队要把森林火灾扑救技能培训纳入正规训练科目,强化扑火技能训练,提高实战水平。
(十)加强护林巡查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村要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和其他专(兼)职护林员进行有效整合,进一步健全护林巡查队伍,其职责从日常管护转为防火和管护并兼。通过适当增加管护人员工资待遇,把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一并管护起来。原则上,每个自然村至少选配1名以上护林巡查员,其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或按管护的山林面积进行核定。各乡镇(街道)要制定职责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考核办法,实行绩效挂钩奖惩管理,对管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要扣除工资奖金;对不称职的,要及时调整撤换。
(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要深入实施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巩固提高建设成果,推广运用火险等级预测预报、远程视频监控、计算机网络传输、地理信息系统等高新技术,全面提高森林消防的科技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