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区政府直属国有企业管理意见
为切实加强区属国有企业(下称企业)资产与财务、人员的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加强企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规范企业财务行为,落实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的财务监管制度。
二、要建立健全企业资产管理的责任制度,定期进行盘点,加强对企业资产的增加、减少及使用方面的管理。凡属企业资产均应入帐核算,做到帐实相符,并健全帐卡,落实管理责任制,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按期向区财政局和投资管理公司报送月度、季度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区财政局和投资管理公司有权依法对企业财务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企业必须健全资产的报损报废、损失处理等审批制度。对已发生的损失,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已具备核销处理条件的,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处理。财产及坏帐损失单项帐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总值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区投资管理公司审批,送区财政局备案;单项帐面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总值20万元以上,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企业投资损失核销,无论数额大小均需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对经批准核销的损失,应按照“账销案存”的形式,建立台账备查制度,并划归投资管理公司进行跟踪管理,组织追收。
五、企业应加强对不良资产管理,加大对不良资产清欠、清理和追索力度,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国有资产流失。
六、企业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抵押、质押的,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七、企业产权(资产)的转让,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经区财政局初审,报区政府审批后,委托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公开上市挂牌交易。
八、企业原则上不能对外提供担保,如特殊情况确需担保的,必须报区财政局审批。
九、企业不得将单位的资金、财产借给个人和其它单位使用。
十、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重大资金使用和投融资计划需经集体决策,决策会议上企业班子成员必须对研究决定事项发表意见及形成会议记录,并报区投资管理公司备案和报区分管领导。
十一、企业对外合作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企业单项超过净资产20%或300万元人民币的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重大资金使用和其他投融资项目,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等必须报区投资管理公司审核,区财政局审批(重大事项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后转报区政府审批)。企业的审计报告,企业涉及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必须报区投资管理公司备案,并报区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