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和重要工作情况。政府每年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一般不少于2次。实行市政府领导与市政协委员约见制度,充分听取和采纳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积极开展约见工作,推动约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与人民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按照对口联系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的要求做好联系会议工作。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可视情况需要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列席。人民政协大型会议、重要活动凡邀请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应积极参加,认真听取意见。日常工作中要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同时要加强专门性的联系和沟通。对涉及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邀请政协委员参与咨询、听证、论证或开展联合调研。政府部门召开重大专业性会议应邀请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有关政协委员参加。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人民政协参政议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等重要会议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办理。对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通过视察报告、调研报告等形式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警示性的社情民意,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要及时阅批并责成有关单位认真处理。要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及时向人民政协反馈提案、建议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重要信息和社情民意等的采纳和办理情况。
三、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情况,都要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把倾听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作为政府改进工作的实际措施。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政协拓宽民主监督渠道。主动向人民政协通报相关工作情况,有关文件资料等要分送政协领导同志和政协办公室。政府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可视情况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应邀担任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制度。
建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工作责任制。对政协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监督意见,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纳,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并纳入督查工作范围。政府监督机构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四、进一步做好政协提案、建议案的办理工作
政协提案、建议案从各个方面反映了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提案、建议案的办理工作,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建言献策等方面的作用。要落实办理工作三级责任制,做到任务落实、责任落实。政府办公室作为总归口单位,要确定一位领导负责,认真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对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提案和建议案,主办部门要主动与会办部门协商办理,会办部门要积极提出办理意见。凡涉及重大问题的提案和建议案,部门之间无法协商解决的,政府领导要主动出面协调解决。各区县政府办公室和承办部门办理政协提案、建议案一般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情况,至迟不超过6个月。
要注重办理质量,提高办理实效,努力改进工作。坚持走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