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米、中心城区外站间距600—800米;城市公交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0%以上。
三、深化改革,推进城市公交行业市场化
(一)按照“打破垄断、适度竞争、规范服务、便利于民”原则,全面推行城市公交特许经营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城市公交客运特许经营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在确定期限内的特许经营合同。
(二)对取得城市公交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不得进行恶性竞争。
(三)加快国有城市公交企业改制。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民营甚至国外资本参与国有公交企业改革和重组,使城市公交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
四、科学组织,加快完成城市公交规划编制工作
(一)城市公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对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进行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的规模、功能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编制城市公交专项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路网规划、城市用地规划以及居民小区、经济、技术、工业、科研、院校等园区用地规划相结合,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重视城市区间、城镇群落的快速公交的开发利用,切实把城市公交的规划放在优先地位。通过城市公交专项规划,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努力实现零距离换乘,进一步提高城市公交的吸引力。
(二)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城市公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编制任务的完成。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加强专题研究、技术论证和审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加大投入,努力完善配套基础设施
(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城市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积极拓展建设资金筹集渠道和方式,多方吸引资金建设城市公交设施。
(二)将城市公交场站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方式配置包括土地资源在内的城市公共资源,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划拨使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交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三)注重各种交通工具换乘枢纽的建设,严格按照城市公交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以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方便乘客换乘。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必须建设港湾式公交车站,并合理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验收。
六、突出重点,建设城市公交专用道路
把加快公交专用道或公交优先道建设作为近期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重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绿色交通示范工程、畅通工程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建立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