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责任原则,是指行政审批机关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对许可对象的监管职责或者违法审批等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设定行政审批,必须在赋予行政审批机关该项行政审批权时,相应规定其对许可对象的监管义务。如果未赋予该行政审批机关相应的义务,或者该行政审批机关不能履行该义务,则不能设定该项行政审批。
2.实施行政审批,要积极履行对许可对
象的监管职责,对许可对象是否真正享有相关的权利、是否在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范围内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许可对象有伪造材料骗取许可、超越许可范围活动、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监管等行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中止、变更、收回、撤销该项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行政审批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当制定审批技术规定;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监管措施的,要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监管措施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4.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行政审批机关不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不力、对审批对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
5.行政审批机关违法审批,甚至滥用行政审批权、徇私舞弊、以行政审批权为本部门及个人谋取私利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监督原则
《实施意见》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监督原则,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行政审批行使行政审批权进行监督制约,保证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设定行政审批标准和条件,办理具体审批事项,不得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在行政区域、行业、所有制等不同而增设歧视性条件,应当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发挥行政审批的应有功能。
2.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要贯彻公开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布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行政审批结果一律公开。
3.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保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权。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提出异议的,该行政审批机关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及时回复举报人、投诉人。
三、关于全面理解、完整地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
为了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到实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加入wto进程,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规范部门权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至关重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决定具体行政审批项目存留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达到总体要求的关键。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