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进项抵扣率由10%提高到13%的政策。
(四)其它配套措施
1、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用地问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时,在占补平衡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城镇和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指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利用调剂、整理和置换等办法,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及产品市场潜力大、带动力强、出口创汇企业的发展建设用地,简化土地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做到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对成片开发“五荒”山地面积达100亩以上的用地,按所在地段使用权出让地价标准减征60%,五年内免征城镇建设配套费。对村镇和旧城改造中盘活存量的土地,可按盘整出来的面积置换建设用地。其盘活存量的土地和新征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收入,要用于农产品加工示范区和工业园区的开发和建设。土地使用权在规定使用年限和用途范围内,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转让抵押和继承。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依法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兴办农产品加工示范区、产业化经营基地和企业。探索农产品加工企业以银行按揭方式向工业园区购买土地。
2、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供电。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农业用电优惠价格。
3、市经贸委、计委、科技局、农办应大力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研发的技改项目、五新项目、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农业新技术推广等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立项和经费。
(五)切实加强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把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作为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实现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繁荣农村经济的重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将其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不同地区、不同特点的农产品加工业要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实效,避免“一刀切”“一哄而起”或搞重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和意见。
各级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乡镇企业、经贸、外经贸、国土资源、财政、科技、卫生、金融、税务、环保、工商、质检、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转变职能,改善服务,共同推动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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