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电站用地实行先交地后结算。按照电网建设计划和变电站设计规范,在电力部门提出用地需求后,市国土部门应会同规划、能源管理部门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变电站用地规模进行审查,并通知征地拆迁单位实施征地拆迁。征地拆迁单位在限期内完成征地拆迁后,必须按照先交地后结算的原则,在完成拆迁后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移交电力部门。征地拆迁单位不得以费用结算为由拖延土地移交,故意拖延影响变电站开工建设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落实责任
(一)纳入目标管理。各区(市)县要成立专门负责电网建设的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市政府目督办要会同市能源办将电网项目建设涉及的各项工作以专项目标的方式分解下达,并跟踪督查考核。
(二)加快项目审批。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电网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查时间,原则上以打捆的方式进行审批。同时,市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快变电站站址和输电线路通道的规划、建设审查,市国土部门在预审方面要积极协助电力部门,依法做好用地报批工作,市环保部门要协助电网建设单位加快电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估工作进度,市建设质监单位在有关项目已经完成相关手续情况下可先行介入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优惠相关费用。涉及城镇基础设施的电网建设项目,需要占道、挖掘道路或占用绿化带施工的,电力部门可按照城镇管理部门和园林部门的要求打捆统一办理掘路或占用许可手续和缴费手续,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最低档次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绿化损失费用,同时免交相关保证金。
(四)加强宣传执法。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加快电网建设和保护电力设施的教育和引导,努力营造加快电力发展的舆论氛围;市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保护电网建设的执法力度,加大对在建过程中和已建成的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保障电力建设与电力生产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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