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而做出行政决策的,及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7.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要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符合加快改革发展的迫切需求;要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18.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对外公布的,不得发布施行。
19.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评估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0.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制定机关每两年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严格行政执法。
2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22.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应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收定支”或“收支挂钩”,禁止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2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做到行政执法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健全行政处罚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和量化行政处罚标准。探索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加大纠错力度。
2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计分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25.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六)完善行政行为监督机制。
26.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监督的同时,进一步畅通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渠道。
27.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建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受理、处理制度。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应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8.完善行政复议和应诉制度。拓宽行政复议受理渠道,方便群众申请行政复议。创新工作方法,灵活运用调解、简易程序、听证等多种手段办案,实现结案方式多元化。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法院行政审判开庭前、审理中、审理后向行政机关发出的“一案三建议”。坚持行政复议机构与法院行政诉讼审判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继续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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