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服务。采取健全工作机构、强化服务队伍、完善服务体系、整合服务资源、规范服务管理等措施,力争2010年底前,全市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形式、广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农村90%以上的乡镇建有老年服务中心,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为老服务站点。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考评监督机制,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扩大老年人精神文化服务。各区(市)县政府要把老年文化体育和老年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推进老年文教体育事业发展。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抓好老年大学基层分校建设,通过开办网络老年大学、电视老年大学等方式,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加强基层老年文体活动阵地建设,丰富老年文学艺术作品,不断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各项权益。充分发挥基层司法工作机构的作用,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加大基层涉老纠纷调解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广泛开展“助老工程”,按规定减免涉老案件诉讼执行费用,落实各项为老服务优惠政策。
(四)大力发展老年社会服务业。积极推进老年服务社会化、产业化,落实国家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产业。积极培育发展专业化为老服务组织,开发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服务项目和产品。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展老年福利服务,积极推进老年“爱心护理工程”,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服务需求。
五、进一步完善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老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各区(市)县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考评机制,解决好老龄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发挥好议事协调作用,督促做好涉老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好职能作用,做好调查研究、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宣传表彰等日常工作。涉及老龄工作的有关部门要增强工作主动性,按照责任分工抓好各项老龄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各级老龄工作队伍建设。各区(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老龄办工作人员,采取内部调配、聘用等方式,充实区(市)县、街道(乡镇)老龄工作力量,确保老龄工作正常有序开展。要明确老龄工作人员职责,完善监督考评机制,落实好工作人员待遇。
(三)建立老龄事业经费投入机制。加大财政对老龄工作的投入,市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市本级老龄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项目预算安排。区(市)县将养老设施建设、高龄老人补贴、困难老人居家养老服务等老龄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抓好落实。鼓励慈善和社会资金投入老龄事业,形成多元化的财力投入机制。
(四)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组织老年人活动、反映老年人诉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协助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开展老龄工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关心、支持基层老年群众组织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自身建设,引导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完善自我管理机制,促进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