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4.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人员;
5.农村复转军人和已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
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被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市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60%计算。市直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市直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营业六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各地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逐步实现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托底安置。
经社会多方援助仍未实现就业且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各级政府每年可安排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市直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建立市直岗位补贴和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调整增长机制。今后这二项补助标准随着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具体调整工作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四)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辖区内共建单位的作用,通过兴办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基地、提供空岗信息等多种方式,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在大力开发“三保”(保洁、保绿、保安)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十五)继续加强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县(市、区)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深化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和就业项目经理人制度等就业服务新模式,为就业对象提供个性化服务。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十六)引导和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特别是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明电〔20*〕18号)的精神,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和帮助农村劳动力提高就业技能,加快转移就业,实现稳定就业。通过政策扶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