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中心(简称“核算中心”)核算。
(二)运行费用来源。各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所需的运行费用在实行分户管理统一核算后,财务列支渠道不变。
1、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任务的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所需的运行费用按核定年度用款计划指标从具体项目“待摊投资支出”科目中提取划入“核算中心”经费支出账户。
2、为投资业主投资提供基础性、政策性服务的建设单位,业主主体支付的经费全额划入“核算中心”,自求平衡。
五、运行费用的支出管理
运行费用支出包括人员支出、一般公用支出和专项补助支出等内容。
(一)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各类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费用等。
(二)一般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交通费、小车费用、劳动保护费、印花税、办公设备维修费、培训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工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费、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一般公用支出参照我县行政事业标准定额执行,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出差开支标准依照公务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不超过运行费用总额的10%。
(三)专项补助支出:包括开办费、房租费、办公场所装修费、物业管理费以及因投资项目建设需要等其他管理支出。实行先报预算,再按实结算的方式管理。
六、运行费用的预算和监管
(一)各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年度预算并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各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承担工作的性质及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用工人员数等核定运行费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年度预算指标。
(二)各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应在运行费用控制数额内合理安排和使用,严格按照运行费用支出内容和标准列支费用,确因特殊情况超支的,须事前报县政府审核批准。
(三)各基本建设管理机构(指挥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多列、虚列运行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四)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妥善处理。
七、本《意见》从20*年4月1日起实施。青政办发〔20*〕115号、青政办发〔20*〕219号等两个文件停止执行。
八、本《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