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干部监督管理意见
职的,予以免职。
2、组织领导能力弱,工作实绩差,长时间打不开工作局面,未能较好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予以诫勉;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本人应引咎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免职。
3、班子不团结,搞无原则纠纷,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视不同情节,对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分别予以告诫、诫勉。仍没有改正的,本人应引咎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免职。
十、建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本单位工作人员因行政错误受到处理的,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要负连带责任。责任追究将视不同情节,按照《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县公务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意见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政府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