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公办中小学均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各地财政部门要按学校实际在校生人数(含农民工子女)核拨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要抓紧研究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与农民工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衔接办法,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免除学杂费,具体办法由州教育局会同州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输出地人民政府仍要继续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的子女的教育问题。
(三)加强农民工卫生预防工作。输入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定期对农民工聚居地进行疾病监测,并形成工作制度。农民工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的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免费接种政府提供的免疫规划疫苗。
(四)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机制。流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农民工免费提供《*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服务,实现流入人口和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严禁乱收费、乱罚款。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在雇用已婚育龄农民工时,应要求出示经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主动配合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流出地要加强农民工流出前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签订协议和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并简化手续,免费为农民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八、努力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具体办法由州民政局牵头研究制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外来农民工在我州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三者符合其一),即可申请在我州落户。办理户籍手续除收取规定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地还要结合我州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适当放宽落户条件,解决好农民工户籍问题。
(三)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农民工承包地,也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对非法侵占或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对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
(四)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全州法律援助工作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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