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氛围。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六、认真解决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差的问题
(一)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用人单位是职业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如实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知识及处理事故的应急措施等,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主要工种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进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管职责,特别是要加强对不重视职工安全与健康、职业危害现象严重的一些中小企业的监管,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坚决查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依法追究监管不到位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卫生、安监、工会等部门要定期联合举办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宣传,提高农民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切实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常年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用地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农民工集中的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要对农民工居住用地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励,具体由州国土资源局牵头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具体办法由州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推进社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配合,实行与城市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通过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相关公共服务
(一)切实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农民工实行以输入地政府为主的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当地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城市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在编制公共财政对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支出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因素,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由输入地政府承担。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当地教育经费预算。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以城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政策,适当放宽并灵活处理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需要的一些基本条件和证明条件,保证各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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