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认定的用工单位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证明。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业主)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不得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不良记录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工商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不良行为记录,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建设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招投标办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结算等行为。建设单位要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资金不落实,不到位,开工建设的项目,如果发生拖欠,建设单位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关部门在不具有开工条件的情况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具体办法按建设厅有关规定执行。
2.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立和完善工资保障金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定的银行落实工程价款的3%保证金存入专户,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以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同时,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久拖欠不改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工程竣工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足额支付进城务工人员工资证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并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取款证明到开户银行提取所剩保障金本息,并办理销户手续。
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工资支付制度,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给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制度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支付制度应包括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农民工发现企业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和克扣工资,不支付加班工资,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建设施工单位、企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劳动保障部门将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和监察。
(二)认真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1.以劳动合同签订为切入点,强化对工资发放、劳动安全、工时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监控。严厉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力度,主动出击,多方联动,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实行分区域、分行业、有重点、任务到人的执法监察,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农民工权益保障专项检查活动,并以专项检查为契机,向社会公布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电话,并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普法宣传,促使用人单位知法、守法。
2.要进一步发挥劳动争议仲裁的作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申诉的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引发的劳动争议要优先受理,简化程序,做到快受理、快立案、快开庭、快裁决。对生活确实困难的农民工,可以减收或者免收案件受理费。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农民工案件时应坚持属地原则,劳动用工发生地劳动监察机构为举报、投诉机构,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加强联系,确保在查处跨地区的侵权案件时及时、有力。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学法制度,强化业务素质和业务培训,加大监察员法规政策学习和开展评案议案力度,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保障。
3.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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