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损失。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建筑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要对象,以农民工为重点,建立健全录用登记备案和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建立两项制度衔接流程,实行一体化运作。要把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列为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的重要内容,发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责令限期补签。在办理流动人员招用工手续时,要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特别是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及时纠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管理。
(二)加大对企业的工资监管力度,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
1.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拒不实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督促企业在效益增长的同时提高劳动者工资。监控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对欠薪单位的罚处力度,针对不同行业的用工特点,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提高工资水平,加强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定期公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实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普遍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
2.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探索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被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有过欠薪行为的企业,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企业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全面实施最低工资标准,防止一些企业以计件工资名义压低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认真执行*省最低工资标准,*市辖区内执行标准为月480元,每小时4.4元;其余9县执行标准为月420元,每小时3.9元(今后最低工资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的新标准执行)。落实法定节假日:春节3天,元旦1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火把节3天,州庆3天,合计16天。年制度工作天数为245天,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0.42天。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三、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解决农民工的参保问题
要根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先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一)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为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安监、经委、建设和地税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使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凡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安监、经委和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从20*年开始,用三年左右时间推进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对我州农民工比较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到20*年底,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农民工和大部分建筑企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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