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件奖励人民币10万元;*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每件奖励人民币5万元。同时,对在品牌创建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8、加强金融服务。充分利用浮动利率政策,对技术水平先进、效益良好、诚信守信的区内驰名商标企业、中国名牌产品企业执行基准利率或基准下浮利率。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品牌企业办贷手续。
9、加强要素配套。对*的品牌产品企业的煤、电、气、水、运等生产条件,有关部门要予以重点保证。在各类园区安排农产品区域开发、基地建设和产品开发时,要给予*的品牌企业重点扶持。在品牌企业生产用地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10、鼓励品牌运作。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省、*市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企业,其品牌的价值,经合法评估,可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11、鼓励使用品牌产品。市级品牌以上产品,在质量、价格、服务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进入区政府采购目录,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对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指名使用*的品牌产品的,应优先予以立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在工程质量、建设周期、资金预算、资质等级相同的情况下,对使用*的名牌产品数量较大的投标项目,有关部门要予以优先考虑。
12、落实品牌免检措施。对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省知名商号和省、市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企业在有效期内免工商年检和质量年检。
(三)营造品牌发展环境
13、增强社会创牌意识。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品牌战略的宣传工作,引导全社会重视品牌培育,支持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同时,在区政府网站以及各相关部门网站开辟省、市著名商标企业专栏,介绍运用商标战略成功事例,以典型示范增加宣传深度。对创建国家级品牌的企业,区政府在向外推介时,免费进行宣传报道。定期组织开展商标法律法规培训工作,重点组织争创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就如何争创驰名、著名商标进行集中培训,增强宣传力度;要印制商标创牌指南,将商标法律法规,驰名、著名商标评定标准,企业创牌经验介绍等汇编成册,发放给企业,力争全区产值千万元以上企业每家一册,以增强宣传效果。
14、搭建品牌销售平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有利于*品牌宣传展示的展销会、博览会、洽谈会等经贸活动,鼓励、推荐*品牌参与。争取市内大中型专业批发市场、大型商场为*品牌销售提供准入、摊(商)位等便利。支持鼓励品牌企业到大中城市和县城开设品牌产品专卖店、连锁店,到境外开设分公司进行*品牌的国际化连锁经营,对成绩突出的,政府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品牌企业加大广告宣传力度,优先考虑区内品牌企业网点设置,加快店面招牌审批,原则上做到即时办理。
15、发展品牌中介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商标事务、品牌策划和质量标准、计量咨询等中介组织机构,为企业创建品牌、提升品牌、保护品牌提供优质服务。组织商标代理组织开展商标转让、许可交易业务,开辟网上交易平台,盘活企业商标资产和品牌资产。对运行有成效的组织,政府将根据其业绩给予适当奖励。
16、切实加大打假保牌力度。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部门之间统一打假保品牌的协调机制,严厉打击各种假冒行为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17、建立健全品牌动态管理。对各级品牌产品进行跟踪动态管理,一是进一步完善商标注册数据库,对我区企业注册商标情况进行调研,摸清家底,形成区镇两级实时状态的培育商标注册企业数据库;强化品牌评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严重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及出现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