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体目标;主要内容;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组织实施;工作要求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对符合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或低保补助金的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持证重度残疾人,按城镇、农村低保标准给残疾人本人全额发放低保金或补助金;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所需的费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正公平;强化绩效评估和资金管理等,具体材料请详见下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29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从20*年起,对低保家庭中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的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
(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鼓励居家安养或实行日间照料,其他确需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集中托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所限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纳入居家安养,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照料护理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
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三、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