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通过拍卖、
租赁等方式进行变现,偿还企业性债务。
四、建立管理制度,加强预警监控
(一)建立乡镇政府性债务财政统一归口监督管理制度。对乡镇政府的举债,在区财政的统筹安排下,由乡镇财政工作站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努力扭转多头举债、权责不清、调控不力的局面,对以乡镇政府名义开办的各类政府性公司或中心以及游离于乡镇财政之外的各种乡镇政府性资金,特别是各种园区性融资公司和乡镇企业服务中心必须统一纳入乡镇财政监督管理范围。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资金审核,承担本地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
(二)建立乡镇政府性债务偿还责任制。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消赤减负”计划和措施,明确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计划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树立“不借新债,减少旧债也是政绩”的观念,政府性债务管理、控制、偿还以及安全性要纳入乡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建立健全乡镇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统计和报告制度。各乡镇每年初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编制乡镇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经乡镇政府性债务监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区领导小组及财政部门备案。建立规范、全面、科学的统计制度,提高债务透明度。健全乡镇政府性债务按季报告制度,加强对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监督、控制和考核。
(四)建立乡镇政府性债务偿债风险基金,着力完善偿还机
制。乡镇政府设立“偿债风险基金”,一般按不低于当年年初乡镇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计提,主要用于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应急处置。乡镇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实行专项审批,不得截留、挪用。其资金来源可在乡镇体制超收分成、土地出让金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教育费附加乡镇分成等收入中筹集。
(五)构建乡镇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建立债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以负债率(债务余额与当年乡镇生产总值的比例)、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乡镇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年度还本付息额与当年乡镇可支配财力的比例)等为重点,对乡镇政府性债务的规范、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其中负债率一般不超过10%,债务率一般不超过100%,偿债率一般不超过15%。已突破上述比例的乡镇,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各项指标降低到限制水平以下。
(六)建立审查监督约束体制。各乡镇政府要主动接受乡镇人大对乡镇财政收支预算、决算和政府性债务管理的依法监督。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财务指导、管理,健全和完善乡镇财政内部监督稽核制度。乡镇财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财务会计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