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资金来源、偿债准备等相关资料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由区政府性债务监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再由政府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未经上级审核资金来源,区、乡镇政府性债务监管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乡镇政府性建设投资项目,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四)坚决制止和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一是加强乡镇预算管理,坚决贯彻乡镇财政不列赤字预算的规定,严格乡镇预算的执行。二是严格按照新型乡镇财政管理模式的要求加强乡镇财政支出管理,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杜绝产生消费性债务。三是乡镇政府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对外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四是严禁乡镇利用、借道企业进行投融资。五是严禁乡镇政府向个人拆借资金或向企业发放贷款。六是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乡镇所有政府性资金或资产必须纳入乡镇财政监督管理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化解债务
(一)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在已对乡镇政府性债务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对乡镇政府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弄清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形成原因。乡镇财政按债务资金来源、债务资金用途,设立分类明细台账,锁定各类政府性债务初始时点数据,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乡镇政府为乡镇政府性债务偿债责任单位。同时,为减轻乡镇负担,除积极向省、市争取奖励、补助资金以外,区财政将按有关政策规定,在财力可能的范围内,对乡镇消化公益性负债给予适当配套支持。
(二)区别对待,分类化解。我区乡镇政府性债务主要有三类,即:公益性债务、园区建设性债务、企业性债务。由于各类债务的形成原因不同,相应化解债务的资金来源渠道也不同,因此,必须采取区别对待,分类化解的办法来逐步加以解决。
1.公益性债务。主要是指乡镇在教育、城建、道路桥梁、村庄整治等公益性事业建设中形成的债务。从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的要求出发,化解的重点是公益性债务,而重中之重是教育债务。
具体的化解办法:有教育负债的乡镇,从20*年开始,每年按超收分成金额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用于消化历年教育负债;无教育负债的乡镇,从20*年开始,每年按超收分成金额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消化历年其他公益性债务。根据乡镇公益性债务形成的历史原因和上级有关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的规定,区财政将在市财政化解教育债务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市财政实际奖励额进行1:1配套,用于减轻乡镇化解政府性债务的负担。力争用三年时间消化乡镇现有教育债务,并化解一部分其他公益性债务。
2.园区建设性债务。主要是指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我区乡镇建设性债务从广义上均属于公益性范畴,而且与债务相对应的储备资产质量良好。下一步重点是规范管理与债务资产保全的问题,即:对未实行封闭运作的要进行资产评估,资产与负债相对应进行封闭运作,自求平衡;对已实行封闭运作的项目,要加强对资产的监管,按市价评估资产现值,作好与债务相对应的资产储备。
3.企业性债务。主要是乡镇政府在乡镇企业转制以及为乡镇企业担保负有连带责任而形成的债务。这类债务在我区乡镇中规模不大且相对集中。具体的化解主要依靠三种途径:一是对具体债务进行账龄及原因分析,取得相关法律依据,依法核销或剥离;二是在全面清理债权债务的基础上,探索债权债务置换,进行债务冲抵;三是盘活存量资产,对乡镇集体闲置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