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方式,确保行政决策监督的及时、有效。
二、科学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维护法制权威
8、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提 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市、县(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符合上位法,具有可操作性。
9、科学编制、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确定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符合客观实际。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增加的项目,应经法制机构论证后,报政府决定。杜绝不切实际、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项目,避免立法资源浪费。
10、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和公众参与的立法制度。市政府组建法律及其它相关专业顾问组织。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专业领域的,应经过专家咨询论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在指定的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章草案,要召开听证会论证;公众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机关应对是否采纳及不予采纳的原因和理由作出充分说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在新闻媒体、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11、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 制度。制定机关对研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废止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废止。法制机构受政府委托,每年度应当公布本市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有关机关、组织、公民认为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经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处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行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
办理、集中办理,政府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无特殊原因一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完善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制。积极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行综合执法试点,行政机关下设多个机构行使执法权的,应当合并组建执法机构。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13、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档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约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政府法制机构应定期组织对本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14、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凡未经公告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违反规定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限期纠正并追究责任。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