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并登记造册。
2拆迁人应在拆迁项目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拆迁项目的工作总结上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履行安置合同。
1拆迁人对安置用房的具体坐落位置、户型及面积、建筑结构形式(多层、高层)等必须在申请拆迁许可证以前征得被拆迁人同意。
2安置用房的位置、户型及面积、建筑结构形式(多层、高层)选择应该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受合同法的约束,出现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经被拆迁人重新选择认定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4安置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住宅规划、设计规范。
5安置用房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条件。
四、加强资金监管。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2具体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数额由各区房产管理局按照有关标准核定。
3拆迁申请人须将核定数额的80%以上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且要确保该资金专项用于拆迁补偿安置。
4拆迁申请人、指定银行与各区房产管理部门三方应当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事宜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资金监管协议应包括监管资金数额、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追加资金程序、解除资金监管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
5指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导致被拆迁人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安置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加强管理。
1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一律停止房地产转让活动。房地产主管部门停止办理有关分户、转让手续。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每一个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都要确定一名责任人。监督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实施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建立拆迁信访责任制。每一个拆迁项目的拆迁现场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对拆迁人和拆迁单位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配合拆迁规范化管理需要。逐步实现房屋拆迁网络化、信息化管理;对外建立和完善限时办理承诺、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等制度,不断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