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对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相关政策和管理技能的培训,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和科学的补偿管理模式,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行和完善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和报销直通车制度。
(十一)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按照各县区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经办机构编制。县区经办机构人员以卫生技术人员为主,做到人员结构合理,能满足工作需要。人员和工作经费要列入县区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工作补助经费,促进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开展。
(十二)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发挥两项制度的互补优势,确保五保户、低保户都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保户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农村医疗救助政策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对低保户给予适当补助。(原文:按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予以审核报销;低保户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应采取分段计算累积救助的办法享受医疗救助。)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应加大对农村生活无助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
市、县区政府要加大农村医疗救助的投入。市财政根据区县财政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救助资金市、县区负担比例:县区人均财力2万元以下的补助比例调整为70%;县区人均财力2—3万元的补助比例调整为60%。由市财政在年初按40%进行预拨,其余资金待中省补助资金到位后据实测算并及时下达县区。
(十三)设立扶贫病房。凡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都要设立扶贫病房,建立优先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就医的制度。扶贫病房的床位数不少于医院总床位的10%,对扶贫病房的患者采取最基本、最经济的医疗措施,使用基本药品,减免床位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20%,并逐步提高减免比例。各级政府要提高并落实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经费补助标准,加大基本建设和设备配置力度。
五、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引进
(十四)实施农村卫生人才振兴战略。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力度,“十一五”期间,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全市乡、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全面轮训;为每所县区级医疗机构的内、外、妇、儿、传染科等专科各培养1名学科带头人;为每所乡镇卫生院的内、外、妇、儿、中医、传染和公共卫生等专业各培养1名主治(管)医师以上业务骨干;为每个村卫生室培养1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
(十五)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十一五”期间,由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与省财政安排的培训补助资金统筹使用,重点用于乡、村卫生人员的培训。以城市医院为培训基地,每年接收一定数量的农村县区、乡两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为期一年的脱产进修学习;以乡镇(街道)卫生院为依托,通过专题讲座、上级医师带教、见习和网络教育等方式,对全市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进行系统规范的实用技术培训。具体培训计划由市卫生、财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同时,各县区财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乡、村卫生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十六)加快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引进和管理工作。市、区县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医疗服务。按照《市“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通过定向培养、奖励、助学贷款偿还、在省内高校设立从医助学金和建立人才投身基层的导向机制等措施,每年选拔、引进一批医学专业毕业生到农村乡镇(街道)卫生院工作,努力营造人才投身乡镇医疗卫生事业的机制与环境。由各县区人事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编制等部门,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