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工作任务。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一个村卫生室,同时,要按照村民就医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实际需求,对村卫生室进行合理布局。村卫生室可由具备从业资格的乡村医生举办,也可由村集体或乡镇卫生院设点举办。要强化对村卫生室的规范化管理,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做到建设有标准、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防保有卡册、疫情有报告。
(六)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县区中医医院要突出中医药特色,加强中医药的专科(专病)建设,开展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中医药技术指导,不断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乡镇卫生院要按照《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规范》的标准,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服务功能。村级卫生室要运用中西两法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同时鼓励农村卫生机构因地制宜,合理的自种、自采、自用当地中药资源。
三、加快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七)大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依据国家有关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和医疗设备配置标准,按照“年度计划、整县推进、优先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区”的原则,保证经费投入,到年完成乡镇卫生院的业务用房建设,基本消除危漏和年久失修的业务用房。按照合理布局、控制规模、核定编制的原则,对非建制的乡镇卫生院及时予以撤并,其资产变现收入可用于乡镇卫生院建设,不再纳入省市建设补助范围。对列入国债项目的乡镇(街道)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的地方配套经费,除省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由市财政负担。市级承担的配套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房屋建设的前期费用由县区政府解决。
根据“功能实用、填平补齐”的原则,按照每个中心卫生院平均25万元、一般卫生院平均10万元的标准,为每个乡镇卫生院配置基本医疗设备。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区县卫生机构建设和大修大购及乡镇卫生院维修、设备更新维护等补助。县区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设备更新和维护资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切实加强项目监管,确保建设质量。
(八)健全全市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一村一室”的原则,用3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行政村卫生室的设备配置,使全市村卫生室实现诊断、治疗和药房三室分开,药品器械齐全,制度统一健全,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得到完善。按照我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到“十一五”期末,为全市1000个新农村示范村各建设一所甲级卫生室。村卫生室配置标准为每个甲级村卫生室0.5万元、每个合格村卫生室0.4万元,其中0.3万元用于基本医疗设备的配置,其余部分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内部布局改造、统一印制医疗文书等予以补助。除省财政按照每村0.1万元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四、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九)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年,在继续做好户县、临潼、长安、高陵4个县区合疗工作的基础上,在蓝田、周至、阎良、未央、灞桥5个县区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时,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进一步研究解决雁塔、新城、莲湖和碑林4个区的农民医疗保障问题。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试点县区工作的支持和督导力度,各县区政府也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责任。
(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范化管理。随着国家对农民补助标准的逐步提高,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和报销比例也要同步提高。同时,要提高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统筹水平,逐步设置统一的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要建立宣传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