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用药,给药途径应视病情轻重缓急,能口服的不注射,能肌注的不静脉用药。
(二)门诊处方量要坚持合理用药,一般控制在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药价不能高于市场价,禁止出售非医疗物品。
(三)参合农民患病就诊,须在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否则费用自理。
(四)每次就诊完毕后,门诊医生必须认真填写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卡和门诊补偿登记表及相关资料的有关内容,并签字备查。
十一、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慢病站和各乡镇卫生院。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才能享受报销(补偿)。县外的必须是政府办的医疗机构,同时应符合陆河县合作医疗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县卫生行政部门及镇合作医疗办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改革质量和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降低成本,并接受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监督。
(四)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防止违规收费,减少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开支。
十二、考核与奖惩
(一)建立县、镇两级工作责任和考核制度,把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绩列入工作综合考核内容。对在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因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或贪污、借支、截留、挪用、挤占合作医疗经费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报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报销医疗费用的,由镇追回报销医疗费用,并全县通报批评,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合作医疗资格。
(四)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进行不合理医疗用药和违规收费,或帮助农民伪造、更改票据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作出相应的处分,以及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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