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35%;
3、在县外医院(非营利性公立医院)住院,医药费用在600元以上的部分可报销30%;
4、在各所在镇卫生院就诊可免收挂号费,x光、b超检查可优惠20%的费用;
5、起付线按住院次数扣除,每住院一次扣除起付线一次;
6、连续两年以上的参合农民报销比例可提高5%;
7、门诊就诊医疗费用的报销为即时补偿,不设报销比例;
8、每人每年累计住院报销(补偿)最高限额6000元。
(七)对患大疾病的特困户以及患大病后造成较大困难的农户,在报销规定的费用后,可申请县的“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救助。
(八)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需转院的应有当地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其他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否则不予报销(补偿)。
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和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级经办机构所需要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
(二)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实行大额医疗费用支付与小额费用支付相结合,既提高抗大病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中提取4%和2%--3%作为风险基金和健康体检基金。
(三)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和救助基金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要单独设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简称“收入户”)。县农合办在财政和卫生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户(简称“支出户”)。县财政要确保补助基金及时、足额拨付到“财政专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要根据县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的工作意见,向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及定点即时报销医疗机构划拨一定数额垫底资金用于报销。
(五)县农合办要每季度定期向县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汇报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合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县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县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
(六)各镇统一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向农户收取个人参合的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七)县卫生局、财政局和县农合办对镇农村合作医疗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进行检查与审核,不定期地查询病案、处方和收费清单等,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要求提供所需的全部诊疗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票据和病历资料。
十、门诊的管理
(一)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规定的要求,对作用相似且用于对症治疗的药物,应选用价廉、使用方便、易于保存、药源丰富、疗效相对较高、毒副作用相对较小的药品,使用单品种能达到疗效的不能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