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镇的参合人数和实际补偿金额向县财局(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申请,然后进行逐月核拨基金。
七、基金的使用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构成。
2、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主要用于农民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参合农民一年内没有报销保障金的,可根据资金的节余情况进行一次常规性健康体格检查。
3、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补偿特困户、贫困户因大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以及住院费用超过30000元以上的其他农户的救助,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每月对申请救助的进行审批一次。
4、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各镇也将开展合作医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报销制度
(一)报销资金的原则: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超支不付、节余转用、总量控制。
(二)报销资金的时间:参加本年度合作医疗的农民,报销有效期从1月1日起开始生效,到12月31日止,为期一周年。
(三)报销(补偿)范围:住院费(床位费按基本标准计算)、手术费、输血、输氧费用、常规检查(b超、心电图、放射)以及常规化验(血、尿、大便、肝功能)等费用。在本县内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符合计生政策的;肝硬化失代偿期、癌症(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精神障碍性病症(强迫定性神经症、分裂症、抑郁症、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七种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
(四)非报销(补偿)范围:因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自杀、犯罪行为、及病后闹事而发生
的医药费;人流、引产、结扎等节育手术住院费用;未经同意转诊及使用非基药物的费用;救护车费、陪人费、餐费、器官移植、近视眼娇正、气功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假肢、义齿、助听器等费用;各种减肥、按摩、保健检查的费用、不予报销。(五)报销资金的程序:①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后在48小时内报告镇、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人员。在办理出院手续1个月内凭疾病诊断证明书(急诊证明、转院证明);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病历页首或出院小结;票据和费用清单(须家属或本人签名)并填写《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呈批表》上交村委会,村工作小组审核后上报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批。当事人持凭证到镇信用社支取。报销手续应以方便群众为原则。②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体检),凭《合作医疗证》和《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卡》,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补偿),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凭农民的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和就诊门诊发票到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结帐。
(六)报销资金的比例:实行因病住院按比例报销医药费。
1、在本镇卫生院住院,医药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部分可报销40%;
2、在本县县级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慢性站)住院,药费费用在400元以上的部分可报
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