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病检查;为农村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和60岁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随访服务,实行动态管理;为农村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和精神病等慢病患者提供社区管理。
(二十七)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加强对农村食品、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和集体聚餐的指导与管理,落实对农村学校、企业、医疗机构等的巡查协管,进一步提高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及时率和卫生监督覆盖率,努力避免因信息报告不及时、控制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二十八)建立区对乡、乡对村、村对服务人员的业务评估和量化考核机制,将服务到位情况和农民满意程度作为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
五、大力推进农村公共卫生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改革
(二十九)每个建制乡镇要办好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按照规范化标准要求,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按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合理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确定不同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重点加强航埠、石梁、花园等中心卫生院建设。继续实施“以大带小”战略,区级医院、中心卫生院要定期派出人员为结对的乡卫生院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指导,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满足农村卫生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三十)深化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多种选拔任用方法,择优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建立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扩大院长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全员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服务效率。
(三十一)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农村民营医疗机构,促进国有、民营医疗机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满足农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十二)强化村卫生室的基础性功能。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村卫生室,加强规范化建设。村卫生室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举办,可采取乡镇卫生院派出服务、乡村联办、社会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办等多种形式承办。村级医疗机构提供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要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十三)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主承担,鼓励其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竞争,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要切实转变服务模式,推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把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联村医生、驻村医生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医生制”,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分片包干、团队合作、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使农村居民就近获得医疗卫生服务。
六、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全面推进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三十四)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公共卫生工作纳入区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探索,定期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确保取得成效。
(三十五)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区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在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三十六)开展“卫生强乡(镇)”创建活动,推动和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对获得“卫生强乡(镇)”荣誉称号的单位区政府将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