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卫生意见
镇卫生院要与乡镇计生服务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在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共同发挥积极作用。
(十五)村卫生室等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接受村“两委”、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主要承担责任区域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健康宣教,协助建立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地方病防治等工作。
(十六)建立健全农村卫生监督体系。根据“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完成区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设置,执行区卫生监督机构下达的辖区卫生监督执法任务。派出机构的人事和财务纳入区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配备按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加大投入,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十七)落实中央、省有关农村卫生工作的各项政策,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投入,确保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十八)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以购买和补贴公共服务的方式,重点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从2009年起,建立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5元标准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区财政按标准落实配套资金;建立农民健康专项资金,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
(十九)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支出(项目及基本内容见附表),提高现已开展工作的服务质量,增加符合农民需要的服务项目,减轻农民的服务费用负担。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用于二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二十)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二十一)落实乡镇卫生院经济政策。要增加对卫生院的投入,切实帮助解决卫生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乡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工作所
(二十二)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装备、医疗设备更新购置等项目支出,由财政和卫生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等情况,经论证后确定,给予适当补助。乡镇政府(街道)要重视、关心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每年安排相应的卫生事业发展经费,并纳入乡镇财政预算。
(二十三)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教育培训予以经费补助。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知识培训,卫技人员全科医学、护士岗位培训,选送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完成乡村医生每两年一次的知识更新培训。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四)建立重点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专项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落实肺结核病、艾滋病、血吸虫病和免疫规划专项经费。
四、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
(二十五)保证农民享有基本服务。通过主动上门、电话预约和呼救等服务形式,为农民家庭提供健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康教育、健康随访、社区巡诊和连续、方便的基本医疗服务。把推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改进对农民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健康档案,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
(二十六)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为农村儿童提供系统保健和预防接种;为农村妇女提供孕产保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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