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卫生、工商、综合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实行联合执法,以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危害及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为重点,全面加强对食品、药品、企业、学校、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农村卫生安全保障水平。到2009年,完成航埠、花园、石梁等卫生监督派出机构设置,构建覆盖全区卫生监督网络。
(七)改进农村基本医疗服务。调整和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布局和配置,加强卫生支农工作,提高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加大乡镇卫生院改革力度,不断提高农村卫技人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为农民提供便捷、连续、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做到小病不出村镇、大病及时救治。到2009年,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达到规定建设标准,全面消除现有危房,医疗设备完成“老三件”向“新六件”转变;90%以上村卫生室完成规范化建设目标。
(八)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全面实施卫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通过开展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培训和医务人员选送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等方式,提高卫技人员素质。到2009年,卫生系统医务人员大专以上学历达到40%,到2010年60%以上乡村医生达到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九)做好农村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公安、卫生、人口与计生、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及乡镇政府之间流动人口信息的交流。重点做好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落实对肺结核、血吸虫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
二、建立健全区、乡镇(街)、村三级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网络
(十)区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承担全面责任。成立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区发展和改革、财政、人事、卫生、农业、民政、教育、人口与计生、建设、水利、食品药品监督、综合执法等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并将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情况纳入有关部门和乡镇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十一)乡镇政府(街道)要切实承担起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区政府下达的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与考核。乡镇(街道)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卫生工作,并在乡镇(街道)在职干部中确定一名公共卫生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村两委要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完成区、乡(街)下达的公共卫生目标任务。各行政村要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公共卫生联络员,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公共卫生联络员一般由乡村医生担任,也可以由妇女主任或计生服务员担任。
(十三)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加强区卫生监督所、区妇幼保健院和区人民医院建设,落实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事业补助政策。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以及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
(十四)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受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公共卫生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内设公共卫生科负责日常工作。
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