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价”成果的基础上,农村电网建设着重在结构优化、布局合理、技术先进、降低耗能、提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的坚强农村电网上下功夫,实现35千伏变电所双电源供电,县城网主干线采用环网供电,10千伏线路的供电半径不超过15千米,低压不超过0.5千米,通过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形成一个坚强、可靠的农村电网。
(三)加强农村用电管理。“两改一同价”工作结束后,农村用电管理机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农村居民享受县城居民同等用电待遇。但由于农村电力设施产权的变更,农村电力设施保护任务更加复杂繁重,电网建设工作中的政策处理难度加大。根据这一新的情况,各地要及时成立村和乡镇用电管理协调小组,为理顺供电秩序,化解电力建设过程中的困难,营造和谐的农村供电环境发挥作用,更好地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服务。
(四)精心组织新农村电气化的建设。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经贸、农办、电力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分工协作。经贸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组织专家对新农村电气化的验收,对达到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标准的乡(镇)、村发文命名,协调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等;农办的只要职责是协调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与新农村建设计划的衔接,督促成立新农村用电协调管理组织等;电力部门是实施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主体,主要职责是编制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方案,加强供用电管理,加强农村电网建设,按考评标准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地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
三、 考评办法
(一)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分为三级:新农村电气化县、新农村电气化乡(镇)、新农村电气化村。对新农村电气化达标的县,由省经贸委、省农办、省电力公司授予“新农村电气化县”称号,同时由国家电网公司对承担其供电任务的县级供电企业授予“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示范单位”称号;对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达标的乡(镇),由市经贸委、市农办、电业局授予“新农村电气化乡(镇)”称号,同时由省电力公司确认上报国家电网公司,授予承担供电任务的供电(营业)所“新农村电气化乡(镇)建设示范单位”称号;对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达标的村,由县(市、区)经贸局、农办、供电(分)局授予“新农村电气化村”称号。
(二)“新农村电气化县”的考评,由县(市、区)经贸局、农办、供电(分)局提出申请,按照逐级上报的程序,分别经市经贸委、农办、电业局审核推荐,由省经贸委、农办、省电力公司组织考评验收。
(三)“新农村电气化乡(镇)”的考评,由县(市、区)供电(分)局、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按照逐级上报的程序,分别经县(市、区)经贸局、农办审核推荐,由市经贸委、农办、市电业局组织考评验收。
(四)“新农村电气化村”的考评,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经贸局、农办、供电(分)局组织考评验收。
四、 奖罚与其他
(一)对已列入“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计划或被命名为“新农村电气化”称号的县、乡(镇)、村,在建设项目和资金上优先安排。由省电力公司筹集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新农村电网建设,并优先安排“千村示范、万村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