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自治区党委和改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若干意见意见
党组织建设督查员制度。县区党委配备2—3名组织员,专抓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建立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督查员队伍,聘请政治素质高、熟悉基层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督查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开展督促检查,落实督查责任。
落实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联系点制度,进一步明确市、县区党委、政府党员领导干部在联系点工作的时间、内容、方法。市委领导和政府党员领导干部每人都要抓2个联系点,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联系点检查指导工作,既要抓联系点的经济工作,又要抓好党建工作,努力把联系点抓成示范点,以此带动面上的工作。
加大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投入。逐级建立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经常性的财政支持体制,争取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数额的基层党组织建设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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