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培养、选拔、管理、激励、使用、退出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有重点地确定1-2个县(区)开展选派机关优秀党员干部到后进村和贫困村担任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试点工作。注意研究解决选派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结合基层实际,完善相关措施,探索积累经验。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派一批机关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后进村和贫困村担任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对在选派工作中表现好、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八条 对全市村级组织办公经费的现状、解决渠道和存在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摸底,研究提出依托市、县、乡三级财政解决建制村办公经费紧张的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在逐步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合法筹措经费,积极探索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拓宽村级组织办公经费的筹措渠道,确保村级组织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 根据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长幅,逐年提高村干部报酬。经济条件好的村,可参照本村人均纯收入适当上浮。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年报酬总额一般不低于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5倍。积极推行村干部年薪制和结构工资制。对工作实绩突出、任职时间较长的村干部,采取乡镇、村和本人共同筹资的办法,探索推行社会养老和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的承保对象、保险费分担比例等,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实绩突出、任职时间较长的离任村干部,各县(区)可根据任职年限、本地经济发展等情况,分档次确定标准,每年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离任村干部,党组织要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支助,进行重点救济和帮扶,确保村干部退无所忧、老有所养。
第二十二条 实施农村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计划。全市每年新培养入党积极分子3000名以上。建立党总支的建制村每年新培养入党积极分子2-5人,建立支部的建制村每年新培养入党积极分子1-3人。发挥共青团、妇联、产业协会等组织的桥梁作用,积极做好“推优”工作,把农村青年、妇女、少数民族和生产工作一线的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回乡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把品德好、素质高、年纪轻、致富能力强的优秀分子充实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农村入党积极积极分子定期谈话制度。村级党组织确定1-2名党员作为联系人,坚持每月定期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谈话,随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状况,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第二十四条 推行农村入党积极分子定岗锻炼。在广泛培养的基础上,有重点、有目的地安排综合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党内会议、参与党内活动,让他们在实践中接受锻炼,提高工作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五条 开展农村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县(区)委组织部和乡村党组织要依托乡镇党校、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每年培训1-2期,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县(区)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农村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乡村两级党组织负责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工作。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工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配合,各县(区)委组织部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县(区)、乡(镇)党委要制定工程实施的年度推进计划和检查考核办法。每年年底,各县(区)、各部门对工程实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