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定有序。结合“五五”普法,广泛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群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建设科学、民主、文明的乡风民风,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农村法治环境。(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八)少数民族地区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加强少数民族乡镇领导班子建设,民族乡镇党委或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要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制定实施好少数民族人才培养规划,提高少数民族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民族乡村支柱产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少数民族人才短期培训。加强民族乡镇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和医疗卫生人员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在民族地区办学。积极开展对少数民族教育的对口支援,选派人员参加省上举办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校长、县级以下中小学教师和乡镇卫生院医疗人员培训班。完善少数民族地区人才激励保障机制,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中,对少数民族毕业生给予适当照顾。在城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安置时增加少数民族毕业生比例,同时鼓励其他毕业生到民族乡工作。对自愿到少数民族乡村工作的各类人才,流入、流出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保部门共同做好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工作,尽力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解决他们在退休安置和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好全省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优惠政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符合其它条件的,可申报评聘副高级职称,外语、计算机知识免试。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全力支持少数民族乡村人才队伍建设。(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市人事局、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牧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
三、实施“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的工作责任和组织领导
“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总,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整体推进。各县(区)委和各乡(镇)党委书记是工程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要求,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组织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年度工作推进计划。各县(区)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或配套办法。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牵头单位每半年召集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责任单位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实施“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各级各单位的先进经验和优秀人才的事迹,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关心、支持、参与“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的社会氛围。
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的督查考核办法,每年年底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验收,结合人才工作报告制度,于12月中旬前书面向市委人才办报告情况。市委组织部要经常组织力量对各县(区)、各部门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督查,及时了解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反馈通报。
要探索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化的农村人才开发投入体系。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投资农村人才培养、发展农村民办教育、参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依法享受相应权益。整合现有涉及农村人才培养的各类项目资金,在原有经费投入渠道、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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