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荒”资源有偿开发,以及依法经营集体水资源、山林资源、草山草场资源、矿藏资源,参与水利工程和林业工程建设。若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可以按批准征用地面积预留10%-15%,作为失地农民的安置用地,用于发展二、三产业。对无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集体经济薄弱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区位条件相对较好的城镇规划区内为其安排部分项目建设用地。
13.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法制保护。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发展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的法规、规章。农业、国土资源、乡镇企业、工商、税务、司法、交通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指导和各项服务,在立项、办证、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特别要加强农村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规范农村执法行为。政府兴办道路、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项目,除依法批准的外,不得强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扶持村组兴办生产经营项目,不得要求村组提供配套资金或过多地举债建设。若行政执法部门对农村集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实施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监察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查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行为;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集体资产,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消除集体企业的事故隐患。
五、完善体制机制,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水平
14.加大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力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划分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责,明确村委会出资所有权与村办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实现集体资产收益与村组织收入分账管理。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原则,逐步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的现代产权制度。在产权构成上,既可以由劳动群众共有,也可以由劳动者按股份所有。在分配方式上,鼓励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强化资产管理和资本经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量资产,在留出一定数量的社会保障资金后,可以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积极推进集体资产经营方式改革,打破产权封闭、区域封闭,实现开放式经营,积极推进高起点、大范围、宽领域的资产重组,优化集体资源配置。
15.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和完善积累机制。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对承包经营集体的土地、山林、水面等的企业和个体,要及时按承包合同收缴其承包金。集体土地被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等收入,除国家规定分配给农民的外,其他所得一律作为集体积累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公益福利事业,不得平分到户,分光吃净。要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民主管理制度。提倡村账乡代管、会计委托代理制、村会计集中办公制、村级财务电算化等多种形式的财务管理新办法。保持农村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对其加强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本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农村集体经济收入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生产,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占当年可支配收益的比例和总量。按照因事设人的原则,减少村组享受补贴的干部人数,合理确定村干部报酬。
16.加强财务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务、财务公开制度,特别是一些集体经济收支行为较多的村,要建立村级财务审计制度,对主要村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实行民主监督和管理。民主理财小组接受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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