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扶持当地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有关部门要整合资金资源,调整投入结构,将县域经济发展资金、边疆民族地区发展资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扶贫开发、乡镇企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和项目投入适度向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倾斜。
8.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和交通、水利、科技、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结合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经济薄弱村的投入力度,区别不同情况,逐年适度增加建设项目和经费,不断改善农村投资环境。要认真落实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按照“三个确保”和“由县建立专户,直接支付到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监督使用”的要求,实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截留、挪用,确保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和村组工作正常运转。当前,要特别注重加大对财政转移支付兑现工作的督查力度。
9.提高金融信贷服务水平。要加大对集体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新增贷款的10%要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设在县域的分支机构要将当年新增存款的30%用于当地信贷投放。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支持集体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企业和经济实体,各项支农贷款每年新增贷款余额的30%以上要投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并根据生产周期和信贷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国债贴息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用于发展。对有条件的农村集体企业,要积极引导、创造条件,支持其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
四、制定优惠政策,营造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良好环境
10.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乡村不良债务。要全面清理乡村各种债权、债务和担保金额,对清理出的不良债务要通过多种途径有效化解。对村集体因发展社会事业产生的债务,各级财政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筹集一定数额的资金,有计划地分期偿还。改变忽视集体资产管理和部分资产闲置的现状,积极清收历史欠款,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把经营情况列入公开的范围,接受集体监督,确保管好、用好资产,防止流失并实现保值增值。兴办各种公益事业和企业要量力而行,村集体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不得举债建设新项目、新办企业和经济实体,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产生。
11.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的重点龙头企业,对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农村集体企业和经济组织,在我省权限范围内,享受与非公有制企业同等的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凡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农村集体企业和经济组织,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按审批程序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办理减免税手续。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
12.合理开发资源性资产。允许村组在明晰土地资源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将合法的非农建设用地以使用权入股、租赁等形式,开展村与组之间、集体企业与农户之间、村组与外来企业之间等多种形式的经营合作。积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划整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允许用新增有效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对折抵建设用地指标自用有余部分,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先给予有偿调剂,其收入全额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