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推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
(6)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严格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查以及试生产(使用)备案等工作程序和内容要求,提高准入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化工项目安全生产动态监管跟踪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7)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条件,积极做好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准备工作。对安全管理“滑坡”、安全条件下降等不再具备应有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坚决不予换证。
(8)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和继续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对未持有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9)加快推进化工危险工艺(装置)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工作。制定推行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工作方案,明确2010年前需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企业名单和推进工作方案。
(10)加快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积极做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通过整治,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一般事故明显减少。危险化学品各项安全措施进一步落实,逐步提升我县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进一步得到有效落实,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提高安全监管效率,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体系。
7、烟花爆竹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每季度须对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事故隐患排查表》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开展不少于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零售经营单位每半年对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表》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并向当地镇乡(街道)安监站和县安监局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按国家相关要求,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教育。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建立企业安全管理台账,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整治重大事故隐患,直至达到安全经营条件。对不能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和单位要向全社会通报。
(4)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和员工的安全教育;督促批发经营单位完善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提高“两签”制度执行率,严格定向采购,严禁仓库超量存储。认真执行对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及氯酸钾来源追溯制度,继续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性抽检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验检测制度。
(5)依法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打非”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6)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从严控制城市建城区、人口密集区、热闹繁华街道、主通道零售单位的布点。
通过整治,杜绝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事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8、民爆器材
(1)检查企业的设计图纸、安评证书、验收整改情况等技术资料是否完备,存在的问题是否逐一解决,是否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当年的工作计划和长期的工作制度中。
(2)检查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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