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应采尽采。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
三、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
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改进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不断提高采购效率。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四、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