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村卫生室法律和财务责任。村卫生室实行法律责任独立,村卫生室的人员在开展诊疗及其他活动时,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村卫生室及相关人员承担。村卫生室实行财务核算独立,村卫生室的业务开展实行财务独立核实,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
1、各乡镇成立乡村一体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明确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工作管理。
2、各乡镇按照“四统一、两独立”(行政、业务、财务、药品统一管理和法律责任、财务核算独立)的要求,完成本辖区内乡村一体化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3、村卫生室要确保内外卫生清洁,室内办公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统一摆放,村医生着装整洁,配戴上岗证,按甲级村卫生室设置标准完成医疗器械配置。
4、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及乡村医生对乡村一体化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
(二)第二阶段
1、试点乡镇组织实施乡村一体化“四统一”和“两独立”管理,对各种资料整理归档,确保资料整齐、统一有序。
2、试点乡镇卫生院根据工作情况,查漏补缺,分析统计各类报表,进一步完善乡村一体化各项工作。
(三)第三阶段
县乡村一体化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评估验收,对未完成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签订责任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财政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发改、人事、监察、审计、药监部门负责人及各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卫生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乡村一体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配合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落实工作。
(二)推行竞争上岗。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按辖区常住人口的1‰—1.5‰配备。乡村医生的选聘由乡镇卫生院从辖区范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中,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聘用,签订合同,聘期一年,应避免直系亲属在同一村卫生室工作。乡镇卫生院建立乡村医生人事档案,报县卫生局审核备案。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三)实施目标管理。县卫生局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科学有效,操作性强的管理考核办法,突出核心内容,细化责任指标,注重监管考核,严格兑现奖罚,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推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