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调整预算的,必须严格按照“部门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审批”的程序,由乡镇或部门向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变更事项的内容、理由和政策依据,对确需追加的支出,由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对部门支出追加申请的可行性、合理性共同论证,认真审核,从严把关。财力允许安排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出经费安排意见报政府审定,确需安排但无财力保障的,缓至下年度再作安排,在确保当年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努力实现当年收支平衡。
3、规范财政资金支付方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备用金支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规定是:对因公出差随身携带的差旅费、总金额500元以下的个人劳务报酬、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办公费等零星支出实行备用金支付方式。单位备用金限额按单位当年公用经费预算额的四分之一核定,单位必须在核定的备用金额度内支付现金,超过备用金额度或虽非现金支付范围但因特殊情况确需现金支付的事项,由乡镇和部门向会计核算中心开据介绍信,说明支出事项,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提交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现金支付业务,除此之外的其他一切支出必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转账支付,坚决杜绝大额现金支付,规范财政资金支付行为,切实维护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
4、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各乡镇、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县政府采购操作规程》,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凡属于《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的项目,都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严禁单位私自采购,否则,除不予报账外,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5、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要强化单位报账员管理,建立核算中心与报账员双重管理监督机制,强化财政支出全过程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公平、合理、透明的财政支出管理新机制加强支出票据审核,基建维修票据、购置票据必须由工程造价管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后方可报账,对构成固定资产的支出票据,还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确认、登记后方可报账。对资金来源不明、支出用途不合规、超范围支出等违规票据,核算中心坚决不予受理,强化支出监管职能。
三、加强单位内部财务管理
1、强化单位财务管理职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并不改变单位会计责任主体,不减少乡镇和部门财务管理职能,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一些乡镇和部门淡化了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责,出现了外部会计管理强化、内部财务管理职能弱化和重花钱轻账务、重资金轻管理的问题,乡镇和部门财务管理职能亟待加强,因此,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财务职责,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一是认真编制单位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执行支出预算,努力实现收支平衡;二是按照授权和规定组织征收各项收入,建立严格的收入管理制度,做到应收尽收,并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三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和监督,严格支出票据审核,确保支出项目真实、合法;四是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实物保管制度,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财产购置、使用和报废处理,防止资产流失;五是加强内部财务检查,以查促管,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2、规范支出审批程序。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认真落实财务支出“副职审批、正职定期审核”制度,具体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各乡镇和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财政局备案。要坚持民主理财,单项支出